关于最高法院审理刑事大案要案


作者:佚名    思政频道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6

最高法院:定罪量刑不能因舆论压力人为拔高

     全国法院审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会议今天在湖南长沙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会上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务必牢固树立国家意识、政权意识和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把加强和改进刑事大案要案审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提高审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据介绍,当前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表现是一降一升,全国刑事犯罪总数同比下降,但刑事大案要案所占比例上升。肖扬指出,要充分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全面提高审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做到定罪准确、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和社会评判的“铁案”。越是重大的案件,越是社会关注的案件,越是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越是需要慎重,越是要特别注意办案细节,努力使案件的审理工作滴水不漏,无懈可击。

  同时,他还强调审理刑事大案要案一定要在定罪量刑上把握好宽严相济这个度,做到宽严并用,宽严有据,宽严适度,既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外开恩;也不能因为有社会舆论压力就人为拔高,不是越重越好,更不是不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重判。

  肖扬还指出,要加大刑事大案要案审判工作的领导力度,建立有效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加大刑事大案要案审判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审理刑事大案要案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丰富司法经验,熟练庭审技巧。还要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

 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审判公开力度 公开审理就能旁听

      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14日表示,《意见》是一份法院审判公开的责任书,也是一份保护当事人诉讼知情权的承诺书。

  严格执行司法规定

  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倪寿明说,神秘和封闭是封建司法的特征,公正审判则是现代司法的标志。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为此,《意见》首次明确加强审判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三项基本原则――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

  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法院须严格执行三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必须公开审理。在审判工作中,也要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法律规定了公开时限的,法院要在法定时限内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要在合理时间内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

  建立案件声像档案

  当事人可查阅复制

  为方便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及时了解相关审判和执行信息,倪寿明说,《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公布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

  有条件的法院,对于庭审活动和相关重要审判活动可以录音、录像,建立审判工作的声像档案,当事人可以按规定查阅和复制。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的情况,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

  加大二审开庭力度

  提高当庭宣判比率

  按照现行诉讼法,刑事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对此,《意见》要求法院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开庭审理。

  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同时,逐步加大民事、行政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力度。倪寿明说,《意见》还要求逐步提高当庭宣判比率;定期宣判、委托宣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或者收到委托函后及时进行。

  首次规范听证工作

  公开审理就能旁听

  《意见》首次制定了规范听证工作的原则性意见。倪寿明说,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举行听证。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经调卷复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法院应当举行听证。

  另外,关于旁听也有了相关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持有效证件旁听;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法院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法院履行告知义务

  指导办理相关手续

  针对许多群众“不会告”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突出问题,《意见》明确规定了法院应当履行的多项告知义务。

  各级法院以设置宣传栏或者公告牌、建立网站等方便查阅的形式,公布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由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书的样式、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等事项。

  对当事人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要尽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有条件的法院应书面告知。能够当场补齐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

  另外,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法院应当尽快决定是否调查;决定不予调查的,应当告知具体理由。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或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财产的,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

最高法明确大案听证原则 直播庭审须经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庭审直播、转播予以规范。根据这个司法文件,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进行直播、转播,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才能进行。

  对于庭审直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评价说:“实行现场直播,能增加透明度,使审判活动处于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直接监督之下,有利于审判人员依法办事和廉洁自律。”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介绍,1998年7月11日,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八一电影制片厂等10家电影制片厂诉电影作品著作权被侵犯一案,是我国法院第一次尝试庭审直播。

  除庭审直播外,公开裁判文书也是人民法院推行审判公开工作的一个重点。从2000年6月19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审理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

  在14日公布的司法文书里,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提出,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的情况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

  “从判决书里,案件判决的内在逻辑关系、适用法律的恰当与否、量刑的准确程度、审理人员思路的明晰水平,可以昭然于天下。”倪寿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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